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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數據取證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監(jiān)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監(jiān)察機關依照本法規(guī)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迸c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傳統(tǒng)的證據形式相比,電子數據能夠比較客觀、形象地反映案件事實,因而在監(jiān)察調查工作,尤其是在職務犯罪案件的調查工作中越來越受到重視。從辦案實踐來看,職務犯罪一般具有犯罪行為隱蔽、言詞證據穩(wěn)定性差、可供調查的犯罪現(xiàn)場少等特點,這也決定了通過電子數據來取得案件突破、固定犯罪證據的必要性。

電子數據雖然在職務犯罪案件的調查工作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但該類證據在物質形態(tài)、存在方式及外在特征等方面均有別于傳統(tǒng)證據類型,因此,在獲取電子數據作為證據使用時,應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注意電子數據收集的真實性。電子數據作為現(xiàn)代網絡信息技術衍生的新型證據形式,其虛擬性特征使證據收集更應注意客觀真實。具體來講,其一,在電子數據提取、分析過程中,要注意通過判斷存儲信息的介質,來推斷生成的電子數據是否真實可靠。同時,注意是否存在人為刪除、增加、修改計算機內某些信息的行為。其二,在獲取電子數據后,將相關數據從原始介質復制到專用證據存儲設備時,注意對整個拷貝過程用攝像機等設備全程記錄;對數據原始存儲介質進行封存、提取的過程中應制作文書,由提取人、見證人等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其三,注意收集、提取的電子數據是否完整,與案件相關聯(lián)的電子數據是否收集全面。比如隨著云技術的不斷發(fā)展,一些被調查人會將電子數據存儲在網絡云盤中,這就要求調查人員在收集時,盡可能做到全面收集。

二、注意電子數據收集的關聯(lián)性。關聯(lián)性是證據的屬性之一,是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客觀存在的聯(lián)系。電子數據收集過程中的關聯(lián)性標準與其他證據無實質差異,但在注意內容關聯(lián)性的基礎上,還要注意載體是否關聯(lián),前者決定案件事實是否存在,后者決定與被調查人是否有關。在載體是否關聯(lián)方面,應考慮被調查人是否具有與相關電子數據相對應的操作水平、電子數據的存儲、提供者與被調查人是否有利害關系等。同樣重要的是,在審查電子數據是否具有關聯(lián)性的基礎上,也要整體考慮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待證事實是否有證據支撐、能否相互印證等問題。

三、注意電子數據收集的合法性。電子數據的合法性,即提取和固定必須合法。一方面,在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過程中,要遵循取證的程序性規(guī)定,充分考慮取證主體、程序是否合法,取證工具是否經過認證,避免因操作不當影響證據的證明效力。同時,注意電子數據的規(guī)格、類別、文件格式是否規(guī)范注明。另一方面,要注意所取得的電子數據是否系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目前,盡管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主要適用于言詞證據,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物證、書證等,但從證據的合法性要求及辦案實踐來看,電子數據的收集亦應考慮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由于電子數據的獨特屬性,其能否被采用的關鍵在于公民隱私權保護與案件真相之間的平衡。在筆者看來,通過非法網絡監(jiān)聽,以及通過非法搜查、扣押方式獲得的電子數據也屬于非法證據,應予以排除。(王漢文 樊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