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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機關自辦案件涉案款物管理規(guī)定(試行)

各室、局,機關黨委,各直屬事業(yè)單位:

《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機關自辦案件涉案款物管理規(guī)定(試行)》已經(jīng)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以印發(fā)。

《規(guī)定》對于規(guī)范委部機關自辦案件涉案款物的管理,嚴格依紀依法辦案,提高執(zhí)紀執(zhí)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各單位對《規(guī)定》印發(fā)前,由辦案部門或案件承辦人保管,以及委托地方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部門保管的涉案款物,要進行一次集中清理,并在8月15日前與機關事務管理局辦理移交手續(xù)。
 
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
2007年6月19日 

 

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機關自辦案件涉案款物管理規(guī)定(試行)

第一條為規(guī)范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機關(以下簡稱委部機關)自辦案件涉案款物的管理工作,根據(j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結合委部機關自辦案件的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涉案款物,是指委部機關自辦案件中與案件有關的涉嫌違紀違法的錢款和物品,如現(xiàn)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以及房產、金銀珠寶、文物古玩、名貴字畫、家具、電器、交通和通信工具等。

第三條委部機關自辦案件中暫予扣留、封存,責令不得變賣、轉移,沒收、追繳、責令退賠等涉案款物的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第四條涉案款物的管理必須合法、公正、準確、及時,案件承辦人與保管人相分離、辦案部門與保管部門各司其職。嚴禁暫予扣留、封存與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產。

第五條在案件調查中,需要采取暫予扣留或封存措施的,由案件承辦人填寫暫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呈批表,經(jīng)辦案部門或調查組負責人審核并報分管委部領導批準后執(zhí)行。緊急或其他特殊情況下,經(jīng)辦案部門或調查組負責人審核批準,可先予執(zhí)行,但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補辦報批手續(xù)。

未經(jīng)批準,案件承辦人不得擅自暫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

第六條采取暫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措施的承辦人不得少于二人。執(zhí)行時應當會同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見證人一起對暫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當面逐件清點,當場填寫暫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記表(一式四份),由承辦人、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見證人簽名(蓋章)后,交辦案部門或調查組、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機關事務管理局各一份,附卷備查一份。

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拒絕在登記表上簽名或蓋章的,承辦人應當注明。

第七條暫予扣留的金銀珠寶、文物古玩、名貴字畫等貴重物品,除當場攝影、攝像或制作談話筆錄外,辦案部門或調查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鑒定資格的機構進行鑒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進行鑒定的,可先封存保管,條件允許時再進行鑒定。

鑒定機構應當出具鑒定書,辦案部門或調查組、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機關事務管理局各執(zhí)一份。鑒定費用從辦案經(jīng)費中列支。

第八條委部機關受理其他機關移送的涉嫌違紀案件,應當要求其他機關同時移送已暫予扣留、封存的涉案款物或涉案款物清單、已處理憑證等,經(jīng)審核無誤后填寫涉案款物移送、處理登記表。

第九條暫予扣留的涉案款物由機關事務管理局集中統(tǒng)一保管。

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指定專人對涉案款物進行妥善保管,防止涉案款物的毀損和滅失,嚴格辦理涉案款物交接手續(xù)。

第十條辦案部門或調查組經(jīng)批準對涉案款物采取暫予扣留、封存措施后,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與機關事務管理局辦理移交手續(xù);在異地采取暫予扣留、封存措施,移交涉案款物確有困難的,辦案部門可以委托中央紀委相關部門指定的地方或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保管。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移交的,經(jīng)辦案部門或調查組負責人同意,辦案部門或調查組可暫時代為保管涉案款物,但在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移交。

委托地方或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保管涉案款物的,辦案部門或調查組應當出具委托書,并與受委托單位辦理交接手續(xù)。涉案款物保管清單應當交機關事務管理局一份備案。

第十一條機關事務管理局對辦案部門或調查組移交的暫予扣留款,應當在復核無誤后,開具專用收據(jù)交案件承辦人員。

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將暫予扣留款設立明細賬,及時存入銀行專用賬戶,嚴格收付手續(xù)。

第十二條具有數(shù)碼特征或其他特征,并能證明案情的現(xiàn)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應當作為實物進行封存保管,并注明特征、編號、種類、面值、張數(shù)、金額等。

第十三條暫予扣留、封存物品移交保管時,承辦人員與保管工作人員均不得少于二人,承辦人員應當填寫暫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移交清單,經(jīng)辦案部門或調查組負責人簽字后與保管工作人員辦理移交。保管工作人員應當對移交物品逐項核對,查驗無誤后雙方在移交清單上簽字。

第十四條保管工作人員對暫予扣留、封存的實物應當建賬設卡,做到一案一賬,一物一卡。

對小件物品可根據(jù)物品種類分袋、分件、分箱設卡。對大件物品,應當集中保管或委托有關專業(yè)部門封存保管。貴重小件物品應當裝入透明袋封存。對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需要定期保養(yǎng)和維護的物品要做好日常養(yǎng)護工作,防止損壞。

第十五條對大宗物品、特殊物品應當指定有關專業(yè)部門進行封存保管。對危險品、違禁品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送交有關部門,或根據(jù)辦案需要嚴格封存,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和擴散。

對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可以與物品持有人協(xié)商或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jīng)辦案部門或調查組負責人同意后,及時委托有關機構變賣或拍賣,所得價款按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辦理,并將清單、照片、變賣或拍賣結果附卷。

第十六條辦案部門或調查組在移送案件或因案件需要調取暫扣、封存的涉案款物時,應當經(jīng)分管委部領導批準。加封的涉案款物啟封時,承辦人員與保管工作人員應當同時在場,當面查驗。歸還時,應當重新封存,雙方在封條上簽字。

第十七條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定期對暫予扣留、封存款物的保管情況進行自查;辦公廳案件管理局應當對暫予扣留、封存款物的管理情況進行經(jīng)常性的監(jiān)督檢查,每年進行一次集中檢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十八條對經(jīng)調查認定不是涉案款物的,應當及時解除相關措施。辦案部門或調查組應當填寫解除暫予扣留、封存款物清單,將暫予扣留、封存的款物發(fā)還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發(fā)還時,辦案部門或調查組應當按清單與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當面清點,并由其簽收。

第十九條案件調查結束后,辦案部門向案件審理室移送案件時,應當在調查報告中寫明全部涉案款物數(shù)量、價值、保管等情況,提出對涉案款物的處理意見,并附涉案款物清單。

案件審理室在審理辦案部門移送的案件時,應當對調查報告所列涉案款物與所附涉案款物清單是否相符、手續(xù)是否完備等情況進行審查,并在審理報告中寫明對涉案款物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案件審理室對涉案款物的處理意見和建議報經(jīng)中央紀委常委會(書記辦公會)或監(jiān)察部部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后,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辦案部門,由辦案部門商機關事務管理局執(zhí)行。

特殊情況下,可先對違紀人做出處理,再對違紀款物做出處理。

對涉案款物未經(jīng)審理的,一律不得擅自處理。

第二十一條沒收、追繳的涉案款物,應當區(qū)別不同對象按照程序做出書面決定,由辦案部門填寫沒收、追繳款物清單,開具收據(jù)和憑證,及時送達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送達時,應當由被送達人在清單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承辦人應當注明。

第二十二條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退賠的涉案款物,應當區(qū)別不同對象按照程序做出書面決定,由辦案部門填寫責令退賠款物清單,及時送達退賠人簽收。退賠人拒絕簽收的,承辦人應當注明。

第二十三條沒收的款物一律上繳國庫。追繳、責令退賠中依法不應當退回(賠)或由于客觀原因無法退回(賠)的款物,應當上繳國庫。

第二十四條對應當上繳的違紀違法所得款項,由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處理決定所確認的數(shù)額,辦理上繳國庫手續(xù)。

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由機關事務管理局通過有關部門兌現(xiàn)后按照前款規(guī)定辦理。

其他應當委托有關機構以拍賣或其他公開方式做變價處理的違紀違法物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分案登記造冊,并填寫款物移送、處理登記表。處理所得款項應當上繳國庫。

第二十五條上繳國庫或返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暫予扣留、封存款物,其孳息也應當一并上繳或退還。

第二十六條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機關的,辦案部門應當加強與司法機關相關部門的聯(lián)系、溝通。對司法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紀的涉案款物,辦案部門應當督促司法機關予以退回,并提出處理意見,經(jīng)案件審理室審理,報經(jīng)中央紀委常委會(書記辦公會)或監(jiān)察部部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后,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初核后認為不需要立案的,對被調查人主動上交的或者應當建議有關黨組織或單位責令被調查人退賠的違紀違法所得,由辦案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jīng)分管委部領導批準后辦理。

第二十八條以監(jiān)察部名義采取的暫予扣留,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財物等措施,以及對財物進行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處理的,按照行政監(jiān)察法等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委托地方或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保管涉案款物的,案件調查結束后,辦案部門應當及時將涉案款物的處理意見書面通知受委托保管單位,對暫予扣留、封存的涉案款物進行相應處理。

第三十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貪污、侵占、挪用、私分、私存、調換、外借、壓價收購或擅自使用、處理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任何部門和個人違反本規(guī)定及相關規(guī)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因管理不當造成涉案款物毀損和滅失的,視情節(jié)輕重,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按本規(guī)定要求填寫的有關文書和單據(jù),應當存入案卷歸檔。

第三十三條本規(guī)定由中央紀委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