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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從扣押的手機中竊取他人財產(chǎn)涉嫌何罪

典型案例

俞某,S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民警。2019年3月,俞某在辦理一起涉嫌開設賭場案件中,依法抓獲喻某某、惠某某、李某某等5人。在上述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俞某依職權將上述5人的涉案手機進行扣押,因該派出所涉案財物管理室處于裝修改造階段,由俞某作為案件主辦民警對上述5人的手機進行保管。因該5人系通過網(wǎng)絡線上交易非法購買“六合彩”等方式進行賭博,因此在辦案過程中俞某以偵查需要為由分別從上述5人處獲取了各自的微信及支付寶密碼。2019年3月至7月,俞某在保管喻某某等人手機期間,私自用上述5人的手機通過轉賬和消費方式,從5人的微信、支付寶賬戶余額中分187筆共計支出人民幣638312.8元并據(jù)為己有。2019年11月,S市B區(qū)監(jiān)委依法對俞某涉嫌違法犯罪問題進行立案調查。

分歧意見

本案中,對被扣押手機的微信、支付寶賬戶內財產(chǎn)的性質,以及俞某涉嫌的罪名產(chǎn)生了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喻某某、李某某等人微信、支付寶內財產(chǎn)為私人財產(chǎn),俞某非法占有他人私人財產(chǎn)的行為涉嫌盜竊罪,應由公安機關管轄。

第二種意見認為,喻某某、李某某等人微信、支付寶內財產(chǎn)因和涉案財物高度混同,在偵查階段應視為公安機關管理之下的公共財產(chǎn),俞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竊取管理的公共財產(chǎn),涉嫌貪污罪,應由監(jiān)委管轄。

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一、涉案手機內的微信、支付寶余額具有公共財產(chǎn)屬性

喻某某、李某某等人系通過網(wǎng)絡線上交易非法購買“六合彩”等方式進行賭博,俞某在扣押涉案手機后,依法對涉案人員進行訊問,得知涉案人員多數(shù)是通過微信、支付寶網(wǎng)絡轉賬方式參賭,為查明涉案人員的賭資及具體獲利數(shù)額,俞某在訊問過程中向涉案人員索要了微信、支付寶等軟件的支付密碼,并用標簽記載粘貼于手機背面。首先,在查明涉案人員的參賭事實前,涉案手機微信、支付寶內參賭交易信息與私人合法交易信息高度混同,此時偵查機關需要對涉案手機微信、支付寶內的交易記錄進行篩選甄別方可查明相關人員參賭的次數(shù)、金額等具體情況,偵查人員可依職權對涉案手機微信、支付寶涉嫌非法交易的情況進行偵查。其次,涉案手機微信、支付寶賬戶余額中,賭博所得以及賭資與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財產(chǎn)高度混同,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應依法對其中違法所得以及賭資進行沒收或追繳,故此時涉案手機微信、支付寶內的財產(chǎn)應視為國家機關管理中的私人財產(chǎn),以公共財產(chǎn)論。

二、俞某的行為利用了職務便利,侵犯了公權力的廉潔性

對于俞某究竟構成何種罪名,應著重看其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的行為是否利用了公權力,是否侵犯了公權力的廉潔性。本案中,俞某利用了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和保管犯罪嫌疑人涉案手機的職務便利,同時因案件偵查需要在訊問過程中向犯罪嫌疑人索要支付密碼,進而通過掌握的密碼竊取已處于國家機關管理中的私人財產(chǎn)。俞某之所以能成功實施竊取行為,完全取決于其具有扣押犯罪嫌疑人手機及刑事案件偵查的權力。而喻某某、李某某等人正是基于對公權力機關辦案程序的服從以及辦案民警的職務行為,才向俞某透露了支付密碼。因此,俞某的行為利用了其職務便利且侵犯了公權力的廉潔性,涉嫌貪污罪而非盜竊罪。B區(qū)監(jiān)委依法查明俞某涉嫌犯罪問題后,2020年4月,決定給予俞某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2020年7月,該區(qū)法院一審判決俞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俞某之所以能夠成功轉移犯罪嫌疑人支付寶、微信里的資金,完全是因為其利用職權掌握了他人的支付密碼,如果俞某是采取破解密碼方式盜取他人與案件無關的電子賬戶內的資金,則定性值得商榷。此外,近年來網(wǎng)絡金融呈多元化發(fā)展趨勢,諸如微信、支付寶等支付軟件除了自身搭載的金融屬性外,還附帶了綁定銀行卡、信用卡甚至小額貸款功能,一旦支付密碼被竊取,后果不堪設想,而現(xiàn)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并未對關聯(lián)虛擬賬戶扣押、凍結的種類和程序進行細化,建議出臺相關規(guī)定進一步規(guī)范。(祝鋒 蔣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