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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惡勢力保護傘的審查認定

黑惡勢力“保護傘”,不僅助長黑惡勢力的囂張氣焰,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還會嚴重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2018年《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增加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行為的處分規(guī)定,對黨員干部形成有力震懾,為查處涉黑涉惡腐敗、推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向縱深發(fā)展提供了紀律保障。實踐中,對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違紀行為的認定存在若干爭議,本文擬對其中幾個疑難問題進行探討。

“保護傘”的主觀認知問題

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黨員干部須有明確的主觀故意,即明知自己所保護的對象是黑惡勢力。這里的明知,既包括一開始就知道自己所保護的對象是黑惡勢力,也包括開始時不知道,但知道后仍給予幫助的情形。

實踐中,對于黑惡勢力“明知”的認定標準,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是法律意義上對黑惡勢力成員的認定標準;另一種是只要符合普通大眾對涉黑涉惡人員的認知水平即可。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是:一方面,黑惡勢力的法律特征較為復雜,普通人難以準確判斷,只能依據(jù)法院的判決來認定犯罪,而充當“保護傘”的行為必然發(fā)生在判決之前,如果按照第一種意見的要求顯然會高出大眾的一般認知水平,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黑惡勢力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的行為,在當?shù)赝呀?jīng)形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惡劣影響,但是很多黨員干部為規(guī)避組織審查、減輕自己的責任,辯解自己不知道幫助的是涉黑涉惡人員,如果采納第一種觀點,則勢必造成黨員干部逃脫責任追究。

所以,在黨員干部拒不承認知曉所保護的是黑惡勢力的情況下,要綜合考慮黨員干部的職務和工作職責,謀利事項與職權的聯(lián)系,對黑惡勢力的知悉了解程度,與黑惡勢力成員交往是否密切等因素。若有證據(jù)證明涉黑涉惡人員從事的違法犯罪活動是當?shù)厝罕姺从硰娏业摹⒃诋數(shù)鼐哂幸欢ㄓ绊懥凸_性的行為,就能推定黨員干部主觀上對其幫助的對象是黑惡勢力是明知的,除非黨員干部能夠提出反證。

“保護傘”客觀認定上的幾個疑難問題

第一,黨員干部是否必須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力?有觀點認為,作為黑惡勢力“保護傘”,無論是主動積極的亂作為,如站臺撐腰、通風報信、開脫罪責等,還是被動消極的不作為,如有案不查、打擊不力等,都與黨員干部職權有關,因此黨員干部必須利用職權或影響力。筆者不贊同這種觀點。首先,從法規(guī)條文來看,《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并沒有“利用職務便利或影響力”的限定語。其次,從違紀行為本質(zhì)來看,違反群眾紀律,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行為本質(zhì)上是包庇縱容黑惡勢力發(fā)展。因此,不管黨員干部是否利用其職權、地位、影響等國家工作人員之身份實行,只要其行為目的是為了幫助黑惡勢力蔓延坐大,妨礙、阻止司法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對黑惡勢力及其成員追究法律責任,都屬于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行為。再次,雖然實踐中的“保護傘”大多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權、地位、影響等條件實行的,但也存在動用私人關系,為黑惡勢力提供幫助的行為,如利用同學、戰(zhàn)友、親屬等關系為黑惡勢力提供庇護,也應當認定為黑惡勢力“保護傘”,予以嚴肅查處、堅決懲治。

第二,保護其他黨員干部實施的包庇、縱容黑惡勢力行為能否構成違紀?如有人舉報某市公安局長(其并不屬于黑惡勢力成員)在處理一起黑惡勢力打架斗毆事件中,故意不追究其法律責任,該市市委政法委書記收到舉報后故意壓案不查。對此應區(qū)分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如果該政法委書記包庇公安局長的行為是為了避免黑惡勢力及其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受到查禁或法律制裁,那么其行為就構成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如果政法委書記實施的包庇行為單純是為了使公安局長逃避法律制裁,即使其不對公安局長進行包庇,黑惡勢力的行為也不會暴露,由于政法委書記缺少包庇、縱容黑惡勢力的故意,就不構成本違紀行為,構成其他違紀的按其他違紀行為處理;如果政法委書記不對公安局長進行包庇,就會使黑惡勢力的該起違法行為被揭露,且政法委書記對此明知,就能認定該政法委書記的行為構成黑惡勢力“保護傘”。

第三,為黑惡勢力進行的“經(jīng)營行為”提供幫助,是否構成該違紀?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通常出于洗錢或謀取經(jīng)濟利益的目的,會依法成立公司并進行“經(jīng)營活動”,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僅知道該經(jīng)營行為是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實施的,但不知道其行為是出于洗錢的動機,而在職責范圍內(nèi)按正常程序為其辦理相關事宜,則不宜按照違紀處理;如果明知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所謂正當經(jīng)營行為是為了洗錢而實施,還為其辦理相關事宜,就可能構成共同犯罪;若是還有其他行為,比如牽線搭橋,介紹黑惡勢力成員給其他領導干部認識,為黑惡勢力出謀劃策、通風報信等,就可能認定為“保護傘”。

總之,“保護傘”的行為可能涉及違反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等,但單次行為很難構成“保護傘”,“保護傘”和黑惡勢力之間通常有長期的經(jīng)常性往來并建立了特定的利益關系,且實施了特定“保護”行為,才能總體認定為“保護傘”。在認定黑惡勢力“保護傘”時,要理清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的發(fā)展歷程,注重發(fā)現(xiàn)二者的交匯點,歸納提煉“保護傘”行為與黑惡勢力活動之間相互關聯(lián)、相互扶持的特征,進而查明“保護傘”的所作所為、所起的作用以及造成的影響,固定“保護傘”為黑惡勢力實施違法犯罪提供條件、推波助瀾,以及幫助其逃避懲處等情節(jié)和事實。

法規(guī)適用問題

2018年《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了對黑惡勢力“保護傘”的黨紀處分。該條款是新增的,在之前的《條例》中均沒有明確規(guī)定。據(jù)此,有的同志認為,只有2018年10月之后的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行為才構成違紀,對于2018年10月之前的行為由于沒有明確規(guī)定,不能認定為違紀。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對的。因為黑惡勢力及其背后“保護傘”一直為人民群眾所痛恨,2018年新修訂的《條例》回應社會關切,只是將其明確,并不是新增一條違紀行為。2003年《條例》第一百七十條規(guī)定,“包庇犯罪分子,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nèi)職務處分……包庇恐怖組織、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及其主要成員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2015年《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有其他違反群眾紀律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jié)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边@些條規(guī)都可以作為對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違紀行為的處分依據(jù)。實踐中,應根據(jù)違紀行為發(fā)生、持續(xù)的時間來適用條款,準確量紀。(馬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