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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刑!讓侮辱、誹謗英烈者付出代價

6月28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將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行為明確規(guī)定為犯罪。草案規(guī)定,侮辱、誹謗英雄烈士,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侮辱、誹謗英烈的行為從道德規(guī)范、民事規(guī)范上升為刑事規(guī)范,體現(xiàn)了國家捍衛(wèi)英烈的堅定意志,體現(xiàn)了人們對英烈事跡和精神的廣泛認同。

有數(shù)據(jù)顯示,全國每年有1.5億多人次的群眾瞻仰祭掃烈士紀念設施。每一個深深的鞠躬,每一次深情的仰望,都在表達對英烈的緬懷、對歷史的敬畏。從設立烈士紀念日,到不斷提高烈屬撫恤標準,再到紅色旅游的蓬勃興旺,崇尚英雄、緬懷先烈日益成為社會風尚。同時我們也要看到,歷史虛無主義也在暗流涌動,侮辱、誹謗英烈的事件時有發(fā)生。有些人打著“還原歷史”“尋找真相”“重新評價”等幌子,歪曲、否定中國革命史、黨的歷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誣蔑、詆毀英模人物、英烈行為。從“質(zhì)疑”黃繼光、貶損邱少云,到制造謠言丑化劉胡蘭和“狼牙山五壯士”,一些人把否定歷史當時髦,以解構(gòu)崇高為能事,將民族英雄、革命先烈污名化,不斷沖擊社會共識、挑戰(zhàn)正義良知、扭曲價值判斷,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引起了人們的強烈憤慨。

為推動崇尚英雄、學習英雄、傳承英雄精神成為每個人的自覺行動,引導全社會積極弘揚社會正能量,國家已經(jīng)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2014年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關于設立烈士紀念日的決定》,將每年9月30日設立為烈士紀念日,并在當日舉行紀念烈士活動。2018年4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目的是加強對英雄烈士的保護,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愛國主義精神。今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編“人格權”編,對侮辱、誹謗公民的言行等作了明確規(guī)定,侮辱、誹謗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言行自然包括在內(nèi)。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審議通過后,從道德到法律,從違法到犯罪,一個捍衛(wèi)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較為完備的規(guī)范體系將初步形成。

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共同的歷史記憶和寶貴的精神財富,是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強大精神動力。侮辱、誹謗英雄烈士,是在破壞國家和民族的精神豐碑,必須受到法律的懲罰。不要以為對英雄烈士說“幾句不適宜的話”是個小事。在這個問題上,我們絕不能掉以輕心、聽之任之。用真相為英雄正名,以法律捍衛(wèi)英烈名譽,旗幟鮮明地反對歷史虛無主義,在傳承與創(chuàng)新中講好英雄故事,在全社會營造銘記英雄、捍衛(wèi)英雄、學習英雄的良好氛圍,才能挺起精神脊梁,守護好我們民族的根與魂。(曹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