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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法小課 | 自從中了封建迷信的邪,這些干部就一錯再錯

有人曾說“迷信就是傻子遇到騙子的結果”,但沉溺其中的人似乎絡繹不絕。近日,浙江省嘉興市委原常委、嘉興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原黨工委書記何炳榮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通報罕見地指出他“不信馬列信風水”。此前,已有不少落馬干部被通報“不信馬列信鬼神,不信組織信‘大師’”,有的地方還開展了“不信馬列信鬼神”專項整治。

黨員組織參與迷信活動,是信仰缺失、精神頹廢、墮落迷途的表現(xiàn),為黨紀所不容?!蛾P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提出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必須嚴格落實“十二個不準”,其中之一就是“黨員不準搞封建迷信”。新修訂的《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將組織、參加迷信活動明確列為違反政治紀律的情形,為黨員干部劃出了紅線。如果黨員組織參加封建迷信的行為涉嫌違法,還要依據(jù)《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條處理。

然而,仍然有一些領導干部,不僅違規(guī)組織參與迷信活動,還因此一錯再錯、損招迭出,違反其他紀律條款,最終不得不自吞苦果。這也進一步印證了封建迷信的錯誤與荒謬。

——“迷信心態(tài)”下,抵制誘惑的能力急劇下降。遼寧省撫順市委原副書記、市政府原市長欒慶偉就是“總開關”失守的反面典型。2007年5月,欒慶偉調任大連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園區(qū)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后,幾個“大師”都說他命很好,一生順利、官運亨通。有“大師”還預測他什么時候能當上什么官。此時的欒慶偉完全把個人命運和前途寄望于“大師”的預測上,“迷信心態(tài)”下,抵制誘惑的能力急劇下降。他嚴重違反生活紀律,利用手中權力瘋狂斂財。2015年12月,欒慶偉被“雙開”。

——揮霍公款裝神弄鬼,搞迷信活動。有的干部身居要職,卻仍要篤信風水、迷信“大師”,甚至不惜揮霍老百姓的血汗錢求神拜佛。例如,四川省委原副書記李春城“濫用職權進行封建迷信活動,造成國家財政資金巨額損失”。湖南省懷化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楊開鳳用公款聘請“風水大師”擔任懷化生態(tài)工業(yè)園園區(qū)顧問。廣東省揭陽市委原書記陳弘平極度迷信風水,動用公款修建陰宅。

——辦事看“時辰”,拿錢問“風水”。風水學幾乎是廣州白云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jīng)理徐向東日常行動的指南。走進他的辦公室,就仿佛入了一個風水局:走廊加了鋼化玻璃,用以“藏風聚氣”;進門處加了30厘米高的門檻,用以“擋煞消災”;室內四個墻角按不同方位分別擺放了“富貴”“平安”“升遷”“貴人”等風水擺件,表明其人生四大追求。徐向東出門看黃歷、辦事看“時辰”,對拿不定主意的事,有時候會用手機上的易經(jīng)八卦軟件算一卦決定去不去,錢拿不拿、要不要,等等。然而,仰仗“風水”這道“護身符”,非但救不了貪腐,反倒成為其頂風違紀的直接證據(jù)。2016年7月,徐向東被開除黨籍。

——篤信“風水大師”,拆毀五保戶房屋。2016年,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常墳鎮(zhèn)新橋村相繼有人去世,一時間人心惶惶。不少村民跟黨支部原副書記陳品讓提到“風水”問題。陳品讓抱著試一試的態(tài)度,請來“風水大師”?!帮L水大師”稱,新橋村村委會門前三間五保戶房屋有礙風水,建議拆除。陳品讓想:“既然請來看了,就不能不信”,遂指使村民陳某忠用鏟運機將該房屋推倒損毀,致使該房屋不能使用。2017年11月,陳品讓被開除黨籍。

——村支書兼職“風水先生”,借堪輿之術謀利。“左青龍右白虎,只能青龍高萬丈,不能白虎抬頭望”……此等術語,竟出自一名村支書之口。胡澤明,2004年任重慶市涪陵區(qū)同樂鄉(xiāng)蓮池村黨支部書記。身為黨的干部,他不認真學習黨的理論、堅定信仰信念,卻迷上了風水堪輿之術,一邊干著黨支書的工作,一邊利用“分金定穴”的“手藝”,干起了“鄉(xiāng)間風水師”的活計。今天收了500元,告訴村民聶某某,把岳母葬在某處,可以保佑妻子發(fā)大財;明天又收200元,幫村民周某某選一塊地用于安葬其父,說可以保佑后代平安無災。由于“名氣”越來越大,胡澤明還將“業(yè)務范圍”擴大到周邊鄉(xiāng)鎮(zhèn)。2018年,胡澤明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風水“保佑”不了任何濫用權力的官員!相反,迷信如同“陷阱”,如不及時清理,極易深陷其中。恰似一副著名的對聯(lián)所說:“陰地不如心地,后人須學好人”。(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wǎng)站 韓亞棟)

法規(guī)鏈接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 黨員不準搞封建迷信,不準信仰宗教,不準參與邪教,不準縱容和支持宗教極端勢力、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及其活動。

《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三條 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jīng)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中國共產(chǎn)黨農(nóng)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第十六條 開展文明村鎮(zhèn)、文明家庭創(chuàng)建活動,破除封建迷信和陳規(guī)陋習,推進移風易俗,弘揚時代新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